好消息!隆尧企业上市后县政府最高一次性奖励80万元!!
| 招商动态 |2016-05-31
隆尧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我县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申请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条件:
(一)在隆尧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隆尧县内的企业;
(二)2016-2017年度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三)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对通过借壳上市的企业,参照上述相应板块标准给予奖励;
(五)对通过招商引资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县的企业,参照上述相应板块标准给予奖励;如5年内将公司迁出我县,将追回相应奖励资金;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
(七)为调动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帮助、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积极性,对帮助、扶持企业在主板(含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帮助、扶持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成功的;通过招商引资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县的乡镇或县直部门,按上市板块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办公经费奖励。
乡镇或县直部门帮助、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须提前向县金融办填报《各乡镇、县直部门拟帮助企业挂牌上市申报表》(附表1),且企业须在一年内完成相应板块的挂牌上市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建立、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县财政局设立企业挂牌上市奖励专项资金。
第六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企业挂牌上市后,向县金融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隆尧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在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在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关于同意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复印件;
(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需提供:《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由县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等部门共同对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出具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企业申请挂牌上市奖励资金,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金融办要对各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隆尧县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励与我县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不重复计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
隆尧县金融办